加強藝術團隊文化交流,提昇縣民參加表演藝術空間,在內容、經費審核上符合客觀公正,特訂定本要點。
(一)戲劇(二)音樂(三)舞蹈(四)傳統曲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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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演出需求予以考量,安排適當地點演出。
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與表演藝術團隊共同協定演出日期、地點(以本局所需檔期為主)。
(一)每年四月審查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演出節目(每年一月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收件)
(二)每年十月審查次年一月至六月演出節目(每年七月至九月三十日受理收件)
(三)如遇展演時間緊迫,未及提會審查之案件,得以專案依程序簽准後執行之。
(四)送審表格及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A4)。
(一)經合法立案,從事表演藝術工作之團體、工作室、經紀公司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檢附身份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三)申請內容為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並符合本局辦理(補助)項目。
依本要點下載申請表或向本局展演藝術科索取,自行列印填寫,連同送審資料掛號郵寄至本局展演藝術科(住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電話:06-9261141轉235)
並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演出活動計畫(含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及經費概算表)。
(三)演出團隊經歷資料。
(四)公開演出節目單、剪報、評論、照片或影音資料等。
(五)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團體演出者),或個人身份證及相關證明影本。
由本局初審後聘請評審,依本縣表演場地情況所需及本局預算能力、推展方針評選適當之表演團隊。
(一)由本局聘請表演藝術相關專業人士三至五名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審議決定之。
(二)每半年(六個月)召開一次審查會為原則,一年二次,審查時間:每年四月、十月;如實際演出需要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一)演出內容之性質、創作性、藝術價值、專業性及品質。
(二)經費編列詳實及經費補助需求。
(三)經審查小組獲選團隊,交由承辦單位與演出單位協商辦理。
(一) 經本局遴選演出者與本局簽訂演出合約。
(二) 演出者提供相關資料本局得用以宣傳推廣用之印刷品,並有重製之權利。
(三)經安排演出者,若無故取消演出者,二年內不得向本局提出演出申請,如已有契約關係者依合約辦理。
(一)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接受本申請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與演出單位協議。
(三)本要點奉縣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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