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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第五條第八款:國軍新文藝運動之規劃與督導。
二、國軍99年年度施政工作計畫。
貳、目的:
為響應政府文化建設政策及培育國軍文藝創作人才,使戰鬥與文藝相結合,藉優良作品之甄選與推廣,推廣全民國防理念、長保憂患意識,塑建國軍優良形象,呈現國防現代化建軍成果,凝聚國人敬軍、愛國之共識。
參、甄選主題:
慶祝建國一百週年,傳承國民革命光榮歷史,形塑國軍楷模典範,凝聚國軍堅強戰鬥意志。
肆、甄選對象:
一、現役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學(員)生。
二、國軍文職、聘雇人員。
三、眷屬:現役軍人之主眷(配偶)及尚在撫卹中之國軍遺族。
四、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
伍、甄選作業:
一、甄選項目:(三大類12項)
(一)美術類:國畫、書法、油畫、水彩、連環漫畫、攝影等6項。
(二)文字類:新詩、散文、軍聞報導、短篇小說等4項。
(三)音樂類:作詞、作曲等2項。
二、報名方式:
(一)各司令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統一造冊、報名(如附表1),並向指定單位送件,部外單位軍職人員(配偶)向本部報名。
(二)各類、項作品報名、收件時間(如附表2),以截止日1700時前為準。
(三)每人參加項目不得超過2項,且各項以1件為限。參加甄選之作品,須填註申請表1式2份(如附表3)連同作品送審,並浮貼2吋半身照片2張,凡填寫不完整者,不受理報名。
三、審核作業:
(一)各項甄選作品不得曾在其他競賽中已獲得獎項或曾公開展覽、演出、出版、發表;凡「金像獎」得主3年內不得再參選同一項目,違者取消資格。
(二)各司令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於受理報名時,應先行完成參選人員資格、主題、規格、作品曾否參加公開競賽獲得獎項或發表等事項審核。
(三)甄選作品以個人創作為限,集體創作概不受理;翻譯作品亦不予受理。
(四)後備軍人身分之認定,以後備司令部列管為準;現役軍人之主眷,限配偶身分者。
四、評審方式:(作品類項、規格如附表4)
(一)初評:(99年5月15日至5月30日)
由本部遴聘具相關專長之人員進行初評,並審查參選人員資格、作品主題、規格要求等;通過初評之作品(得獎數之3倍)即進入複評;美術類即送交原件參加複評。
(二)複評:(99年6月1日至6月20日)
通過「初評」之各項作品,由本部敦聘藝文人士、專家,組成「國軍第44屆文藝金像獎評審委員會」評定。
陸、獎勵與表揚:
一、獎勵區分:各項評選金像獎、銀像獎、銅像獎各1名、優選各3名,獎勵如下:
(一)金像獎:頒發獎金新台幣伍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二)銀像獎:頒發獎金新台幣參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三)銅像獎:頒發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四)優 選:頒發獎金新台幣壹萬元、證書乙紙。
二、表揚方式:
預訂於99年8月辦理頒獎典禮。
柒、運用與巡迴陳展:
一、運用:
(一)獲獎作品著作權歸原作者所有,惟本部有優先使用(展覽、發表)權,並得於相關報刊發表,得獎者不得異議。
(二)本屆美術類獲「金像獎」者,作品歸國防部典藏,並發給典藏證書乙幀。
(三)美術類、文字類及音樂類得獎作品得由國防部編(印)製書籍與光碟,分發各單位運用,擴大文藝推廣。
二、巡迴陳展:
配合慶典活動,分別於北、中、南、東、桃園等地區辦理巡迴美展;請各司令部先行規劃展出事宜。
(一)北部地區:
1.國防部配合93軍人節表揚活動,假國軍文藝活動中心藝術廳展出。
2.空軍司令部—99年7月26日至8月8日辦理完畢。
(二)中部地區:聯勤司令部-99年9月27日至10月8日辦理完畢。
(三)南部地區:海軍司令部-99年7月6日至7月16日辦理完畢。
(四)東部地區:後備司令部-99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辦理完畢。
(五)桃園地區:陸軍司令部—99年9月16日至9月25日辦理完畢。
捌、一般規定:
一、請各單位鼓勵所屬官、員、生、兵暨眷屬,踴躍參加甄選,擴大參與層面,惟應避免強制要求參加。
二、申請表及甄選規定請向各司令部承辦單位或國防部文宣政教處函索,電話:(02)23118261、(02)23116117-253127 或全球資訊網http://www.mnd.gov.tw/,承辦人:王文培上校。
三、除美術類複選作品未入選者,由本部統一辦理退件外,其餘文字類、音樂類初、複審作品均不辦理退件(需退件者請註明)。
四、美術類、音樂類、文字類作品受理報名與收件作業,由政戰總隊美術組、音樂組及青年日報社分別辦理,請受理單位完成分類清冊、編號等作業(分工編組如附表5)。
五、獲獎名單及表揚日期由本部令頒核布;各類獎項得獎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六、作品如涉及抄襲、臨摹,或有妨礙他人著作權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獲獎資格;如已發給獎金、獎座、當選證書者,除悉數追回外,並公布之。
七、各單位執行本屆文藝金像獎甄選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規定自公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
附表
| 「國軍第44屆文藝金像獎」00司令部甄選作品清冊 |
| 編號 |
單 位 |
類項 |
主 題 |
作 者 級職 姓 名 |
生日 |
身分證字號 |
電 話 公、私及行動 |
身 分註明現役軍人或眷屬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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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範例 |
|
|
|
|
|
|
| 01 |
空軍教準部
|
水彩 |
我愛空軍 |
中士班長王勝利 |
60 01 01 |
A123456789 |
02-23114321 0920-123456 |
現役軍人 |
|
| 02 |
海軍陸戰隊77旅 步1營
|
國畫 |
我愛海軍 |
王美麗 |
60 01 01
|
B123456789 |
02-98765432 0920-654321 |
眷屬 夫 上尉張德功
|
|
| 03 |
台北市後備指揮部 |
油畫
|
全民國防 |
李得勝 |
50 01 01 |
C123456789 |
02-98762345 0920-123321 |
後備軍人 |
|
合 計 |
員。 |
附表2
| 「國軍第44屆文藝金像獎」各類、項作品報名時間表 |
| 類別 |
收件日期
|
受理單位、收件地點、電話 |
備 考 |
| 美術類 |
99年5月1日至10日1700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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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戰總隊藝宣中心美術組 台北市木柵路3段66巷8號 聯絡人:鄭宇千上尉 電話:02-29396536 |
|
| 文字類 |
99年5月1日至10日1700時止
|
青年日報社 台北市信義路1段3號 電話:02-23222722轉506 聯絡人:劉郁芬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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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樂類 |
歌詞 |
99年3月1日至10日1700時止
|
政戰總隊藝宣中心音樂組 台北市木柵路3段66巷8號 電話:02-29362205 聯絡人:陳德列中校 |
|
| 歌曲 |
99年5月1日至10日1700時止
|
附表3
| 「國軍第44屆文藝金像獎」甄選作品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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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類項 |
|
| 作品主題 |
|
美術類 尺 寸
|
長: 公分 寬: 公分 |
| 文字類字數 |
|
| 姓名 |
|
筆名 |
|
| 生日 |
年 月 日 |
性別 |
|
| 服務單位 |
|
級職 |
|
|
身分證字號 |
|
電話 |
公: 宅: |
|
通訊處 |
公: 宅:(戶籍地含鄰、里) |
照片 浮貼處 (2吋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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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獎項 |
|
| 概述作品內容、創作理念及創作年代(以300字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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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 「國軍第44屆文藝金像獎」甄選作品類別、規格表 |
| 類別 |
項 目 |
規格 |
備考 |
| 美 術 類 |
國畫 |
直式捲軸,4尺或6尺全開宣紙為原則。(規格不符、橫式及聯屏不收)。 |
一、作品須確實為近3年內之創作。
二、作品初選審查:繳交該項作品光碟片1張(需3張以上不同角度照片,數位相機拍攝格式如下,以Jpg檔儲存,畫素600dpi以上,書法需加拍細部及全部內容),並於作者申請表內詳細註明作品實際尺寸大小。 三、拍攝環境以自然光色或日光燈為限,不得添加其他光色,拍攝畫面必須清晰,現場拍完之照片不得運用電腦程式或其他工具修改。 四、各項作品裝框均不得採用玻璃材質。 |
| 書法
|
直式捲軸,4尺或6尺全開宣紙為原則(規格不符、橫式及聯屏不收),臨帖、摹寫作品請勿參選。 |
| 油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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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裝框,30號至80號為原則。 |
| 水彩 |
完成裝框,對開(56.5×75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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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 漫畫 |
一、作品以原件45×30公分1組12幅送審,黑白、彩色不拘。二、作品不得使用電腦照片合成亦不得抄襲他人原創性。三、作品一律以卡紙裝裱,不加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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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 |
一、攝影作品初評審查以光碟片繳交(Jpg檔),黑白、彩色不拘。二、複評作品,需將原作放大為16×20吋規格6幅,連同底片送審(不得格放或電腦合成),作品一律以卡紙裝裱,不加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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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字 類 |
新詩 |
行數20行至40行為限,字數以600字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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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類甄選作品以電腦A4紙直式格式,採橫式編排繕打者,請採標楷體16級字列印,並註明字數;手寫撰稿者請使用黑(藍)色筆、600字稿紙直式書寫(不得使用印有公司、私人名銜稿紙)。文稿嚴禁書寫姓名或其他記號,以利密封作業,違者取消參選資格。 二、文字類作品以原件5份送審,凡初選未入選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需退件者請註明)。
|
| 散文 |
字數2,000至3,000字。 |
| 軍聞
報導 |
字數5,000至8,000字。 |
短篇 小說
|
字數12,000至20,000字。 |
| 音 樂 類
|
歌詞 |
以80至150字為原則,內容須適合官兵行進間及原地演唱。 |
一、作品甄選順序採先甄歌詞再甄歌曲之方式行之。 二、作品須於甄選申請表內詳註作品字數及創作理念等。 三、詞、曲作品以原件5份送審,凡初選未入選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需退件者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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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曲 |
以獲獎之歌詞為主題譜曲,適合以軍歌方式行進間演唱或齊唱之歌曲;另須附鋼琴伴奏譜曲以供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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