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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緣起
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向來有其獨特性與差異性,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為讓更多學生認識原住民族文化,並推動原住民族動態藝術文化教育,以期建構多元文化知能,業已陸續辦理四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基於第五屆全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樂舞競 賽活動能延伸到每個學校做推廣,期能藉由本項活動之舉辦,促使各大專院校之青年學子在求學過程中,間接建立認識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學習包容多元文化之理念。
全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樂舞競賽,辦理至今,深獲各界及學校好評,為期各校學生得以充分演練並學得文化內涵,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允諾酌予補助經費,希望透過不同族群的演出相互觀摩與切磋,及不同族群文化得以互相認識,讓第五屆全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樂舞競賽真正達到實質的意義,進而達到推動目的。
貳、計畫目的
一、落實大專學生對原住民族樂舞文化的傳承學習與推廣教育。
二、促進全國大專院校學生對原住民族動態藝術文化之認識。
三、體驗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藝術之美,建構多元文化視野。
四、推動原住民除樂舞文化活動,促進學習並尊重多元文化。
參、指導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
肆、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伍、協辦單位:
獨特力智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各大專院校(課指組)、原民台、文化事業基金會。
陸、報名時間:即日起至99年10月20日(星期五)止逕寄
(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展示表演組收(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104號或電子信箱) 或電子信 箱uni@mail.tacp.gov.tw。
(2)委外廠商:採網路線上報名方式或寄件方式,由團隊隊長上 專屬網站,線上填寫參賽報名表及團隊報名表(如附件二), 此資料皆可下載。並上傳團隊參賽的音樂檔,為比賽當天備份檔。
柒、競賽時間:
初賽:南區:99年11月6日(星期六)
北區:99年11月14日(星期日)
決賽:99年11月27日(星期六)。
捌、競賽地點:以大專院校現有室內禮堂或表演廳
一、初賽分南北區(兩梯次)
(一)南區(第一梯次):南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禮堂。
(二)北區(第二梯次):北區─國立政治大學館舍空間。
二、決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娜麓灣歌舞館。
玖、參加方式:
一、以各校組成一隊為原則。
二、各校參加人員最少15人,最多以不超過32人為限,學生無族群限制,每人只能代表一所學校出賽。
三、單一性別學校得跨校組成競賽隊伍,惟以一校為原則,且跨組人數不得超過以該校報名人數之1/3。
拾、競賽方式:
一、初賽分區辦理並採二梯次舉行。其分區方式如下:
(一) 南區(第一梯次):由台東縣及彰化縣以南等地區學校。
(二) 北區(第二梯次):由花蓮縣、台中縣(市)及南投縣以北等地區學校。
二、初賽:採傳統及創新兩項計分之加總,每梯次錄取至多7隊進入決賽。
三、決賽:採傳統及創新分項計分排名,分別核計名次及獎項。
四、總冠軍:傳統與創新加總成績最高者為總冠軍,同分者以傳統歌舞高者為優先。
五、參賽隊伍得以台灣原住民族各族群中之傳統樂舞及創新樂舞各自取一種舞碼,每一舞碼演出時間依10分鐘至12分鐘為限。
六、競賽舞蹈除創新舞蹈外,傳統舞蹈不得以錄音帶、CD及電子樂器等為替代配樂,應以原住民族群傳統樂器作現場演奏及清唱方式呈現。
拾壹、評審方式:
一、評審遴聘:為期競賽之公正性與代表性,由主辦單位邀請具樂舞文化藝術之專家、學者及相關藝術表演工作者組成評審小組。
二、評審辦法:
(一)傳統樂舞:其內容具原住民族傳統歌舞內涵為評分範圍。(詳閱評分標準辦法)。
(二)創新樂舞:以傳統歌舞文化或傳說、故事及歷史人物事蹟等元素,編創具有台灣原民族風格之歌舞。
拾貳、獎勵方式:
參加初賽者其交通費由補助款統籌,不另核發獎金。
參加總決賽優勝單位除提供獎牌外,傳統與創新舞碼各取一名,第1名獎金20萬元,第2名獎金15萬元,第3名獎金8萬元,第4名獎金5萬元,第5名獎金3萬元,第6名1000元(以上獎金新台幣計)。
三、每年選取一名總冠軍,並頒發錦旗,連續衛冕三屆者得永久擁有,本屆將頒發最高榮譽總冠軍團隊。
拾參、其他事項:
(一)傳統樂舞:應須註明族群(部落)、指(教)導者、演出歌舞等內容。
(二)創新樂舞:參賽學校應檢具切結書、著作授權使用同意書,以證明其所表演之歌舞無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若有抄襲或不當引用等情事,參賽學校應負法律相關責任,主辦單位並保有取銷資格權利。
(三)各參賽學校應同意將演出內容及舞碼,責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製作影音光碟,供作典藏與推廣教育及非營利公開播放之用。(如附件二)
(四)為落實歌舞文化傳承暨提供優勝團隊演出機會,進而相互交流與觀摩,參加決賽獲得傳統、創新舞碼前三名之學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得視業務需要安排其他團隊至園區或其他地區巡迴展演,其展演期間之相關經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負責提供。
(五)凡參與競賽學校由本局補助每校60000元整,使用項目包含初賽交通費,樂舞老師訓練費(含交通費),訓練期間便當、茶水、雜項(文具、印影、服裝道具配件)傳統服飾及道具租借費,並於南北區初賽結束後一星期內辦理核銷工作。
(六)進入決賽學校交通費,由承辦單位責請委外廠商負責支付往返所需經費。
(七)對於競賽結果,凡有異議者於成績公佈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評審裁判長提出申訴。
(八)為尊重著作者權益,參加初決賽之學校於賽前二週須提供確認之著作權同意書,未提供之學校取銷資格,若授權有議,參賽學校則行負責法律責任。
(九)舞碼編排之設計須符合劇場演出之規範,如禁止生火、水花、敲擊須考慮地板之維護。
(十)演出特效之運用應以在2分鐘內復原,不得影響下一團隊的演出。
(十一)為尊重表演人員肖像權、著作權,於表演中,除參賽學校、主辦單位及委託廠商蒐集資料需要,得使用攝影機攝影、拍照外,其他人員不得攝影、拍照。
拾肆、經費來源:本項競賽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99年度文化藝術展示表演業務費暨原住民族委員會分攤款項下支應(如附件三)。
拾伍、本計畫未盡事宜,經協調確認後辦理、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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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企劃書資訊跟這個網站的比賽日記有差異,這一夜的比賽資訊你是寫 北區:99年11月13日(星期六)
北區:99年11月14日(星期日) 不知道哪一個為真
不好意是~是99.11.14
主辦單位可以自由的修改內頁資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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